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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过剩钢铁产能,路在何方?
李新创     发布日期:2016-03-03
□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 李新创
“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是目前我国经济工作的重点。在钢铁行业,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化解过剩钢铁产能的目标任务———从2016年开始,用5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行业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产能利用率趋于合理,产品质量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市场预期明显向好。
2015年,我国粗钢产量为8.04亿吨,同比下降2.3%,为1982年来首次下降;我国钢材实际消费6.64亿吨,同比下降5.4%,为1996年来首次下降;钢材出口1.12亿吨,同比增长19.9%。2006年以来,我国粗钢产能利用率呈明显下降趋势,尤其是从2012年开始,粗钢产能利用率持续在合理水平线以下,2015年粗钢产能利用率不足67%。同时,钢铁行业亏损严重,2015年钢铁协会会员企业亏损645亿元,亏损面为50.5%,企业经营十分困难。
从我国未来经济结构调整发展趋势看,我国钢铁生产和消费已过峰值,开始进入下降趋势,钢铁工业必须减量发展、科学发展。
依法依规推动产能有序退出
对钢铁行业来讲,首先要强调依法依规淘汰,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
一是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二是要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三是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四是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安全条件达不到安全规程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立即停产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关停退出。五是要加快淘汰落后设备,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特别是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立即关停,拆除设备,并依法处罚。
积极引导鼓励企业主动退出
在依法依规淘汰过剩产能的基础上,还应积极引导企业主动退出。完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退出部分钢铁产能。
一是企业主动压减产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尽快退出已停产的产能。鼓励钢铁产能规模较大的重点地区支持当地企业主动承担更多的压减任务。二是兼并重组压减产能。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重点推进产钢大省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退出部分过剩产能。三是转产搬迁压减产能。对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规划的城市钢厂,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鼓励其实施转型转产;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支持其实施减量、环保搬迁。四是国际产能合作转移产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结合“一带一路”建设,通过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转移部分产能,实现互利共赢。
解决三大难题打好化解过剩产能持久战
化解过剩产能是十分艰难的过程,特别是涉及职工安置、资产债务和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具有长期性、持久性和反复性,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安置职工难。要化解1亿~1.5亿吨产能,约有50万职工需要妥善安置。尽管部分有条件的企业经过周密准备和付出高昂代价,较好地安置了职工,如攀成钢转型之后,较为快速、平稳、顺利地完成了9200名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但更多的企业会由于资金断裂、政府托底政策不到位等因素,无法对职工进行妥善安置。这将给社会稳定造成较大隐患。
清偿债务难。部分钢铁企业之所以成为“僵尸企业”,是因为其连年亏损造成资不抵债、资金链断裂,无法维持正常生产被迫停产。“僵尸企业”往往债务复杂,涉及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如无法妥善处理,其可能造成关联企业或个人新的债务危机。比如海鑫钢铁集团有超过900家债权人共申报债权234亿元,已确认债权143亿元,其中,仅民生银行就有约70亿元贷款,而企业账面资产只有69亿元。
稳定经济难。钢铁企业大多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些以钢铁为支柱产业的地区更甚。钢铁企业停产或者破产时,一旦地方政府还没有做好转型发展的准备,就有可能导致当地经济出现断崖式的下跌,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隐患。
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化解过剩产能用了十几年甚至二十多年,我国要压减的产能远远超过上述国家,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建议在以下几方面发力,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一是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围绕环保、质量、安全、能源等,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联合环保、质检、安检、税务等部门,严厉打击环保、质量、税收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稳定消费。推广应用钢结构建筑,结合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实施,开展钢结构建筑推广应用试点;对医院、学校、保障房、公共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等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钢结构,大幅提高钢结构应用比例。稳定重点用钢行业消费,促进钢铁企业与下游用户合作,推进钢材在汽车、机械装备、电力、船舶等领域扩大应用和升级。将非道路工程机械、老旧非数控机床、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将农机以旧换新政策范围扩大、时限缩短。三是市场决定。坚持市场倒逼,政府、行业、咨询机构加强顶层设计和引导,做好产业政策、公共咨询产品与市场手段的衔接,细化化解产能的具体措施;市场结合政策导向,参考专业化咨询成果,实施差别化的利率、电价、水价等,促进缺乏市场竞争力的过剩产能退出;清理、取消地方违反相关规定制定的面向产能过剩企业的优惠政策和保护性措施。四是做好托底。围绕人员安置、债务处理等,设置足够规模的专项资金、产业基金,确保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平稳实施,对河北等重点区域给予政策倾斜。
九化协同重塑钢铁产业价值链
减量发展并不是不发展钢铁工业,而是要科学发展,是从过去的追求规模转向更加注重提高质量和效益。钢铁工业应该是以减量化为核心的九化协同发展、创新发展,重塑高效的产业价值链,即减量化、绿色化、有序化、品质化、差异化、智能化、多元化、服务化和国际化。
首先,促进绿色和有序发展。通过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升级,开展环保、节能对标活动,加快企业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使所有钢铁企业实现环保节能稳定达标,全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稳步下降。同时,要全面推行绿色矿山、绿色采购、绿色物流、绿色制造、绿色产品、绿色产业的“六位一体”绿色发展理念。此外,还应该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无序盲目发展。
其次,要提升品质、品牌价值,坚持差异化发展。通过树立质量标杆,升级产品标准,加强品牌建设,全面提升主要钢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性能一致性,形成一批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钢铁企业要千方百计避免同质化价格竞争,注重研发高端品种。同时,加强钢铁行业生产加工与下游用钢行业需求对接,引导钢铁企业按照“先期研发介入、后续跟踪改进”的模式,重点推进高速铁路、核电、汽车、船舶与海洋工程等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所需高端钢材品种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再次,要加快智能制造和多元发展。引导钢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紧密结合,实施钢铁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制定钢铁生产全流程“两化融合”解决方案,提升企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推广以互联网订单为基础,满足客户多品种小批量的个性化、柔性化产品定制新模式。加快有效益的多元发展,扩大职工就业渠道,提高企业竞争力。
最后,提高服务水平和国际化水平。努力为用户创造更多价值,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借力“一带一路”战略,发挥我国钢铁产能优势,有序开展国际产能合作。
化解过剩产能关键在于执行和监督
产能过剩的背后,有政府强力干预的影子;化解过剩产能也离不开政府的积极作为。
在当前企业经营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企业成本,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化解过剩产能,应加大中央政府的支持力度,特别是政策和资金托底;关键是要解决好职工安置和债务清算工作,以及地方政府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加快构建“僵尸企业”的退出和转型通道。
加大能源消耗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调查钢铁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钢铁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钢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强化环保执法约束作用,严格依法处置环保不达标的钢铁企业,进一步完善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覆盖所有钢铁企业。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对重组“僵尸企业”、实施减量化重组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优化程序,简化办理。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全面调查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公布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企业。
同时,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强化监督检查一定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各地区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落实情况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各地区要将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确保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来源:冶金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