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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并强:在法治思维的土壤中培育治企新环境
    发布日期:2016-03-09
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五冶集团董事长程并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现场,接受新华网专访,就培育“依法治企”社会环境、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等方面的问题展开解读。
新华网:企业健康、科学、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依法治企。当下,国有企业在依法治企的道路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有很大一部分中小民营企处于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的状态,您认为原因何在?
程并强:在各级国资委助推下,国有企业在依法治企的道路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施管理的程度还远远不够,民营企业差距更大,尤其是部分中小民营企业。
中小民营企业之所以仍处于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的状态,我认为由三个原因构成。一是规范依法治企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服务于企业的法律组织体系不健全,社会整体法律意识不强、企业自身法律需求意识不够;二是企业缺乏高素质法律人才,法律服务支撑不足,推动企业建立法律思维的力量不够;三是公司律师不足,而外聘社会律师又对企业经营缺乏了解、难于与企业团队相融和承担决策责任,现有制度又限制了高素质法律人才进入企业。
新华网:企业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意识建设对“依法治企”不可或缺,您认为从可以从哪些层面进行完善及提升呢?
程并强:一方面,要健全“依法治企”法律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健全企业法律管理机构及职能设置,健全企业运营法律责任体系,完善社会对企业监督的立法。
另一方面,要加强“依法治企”社会监督。强化工商、税务及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发挥律师、会计师等受职业行为规范强制约束的专业从业人员对企业各类申报活动的合法性审查职能;突出审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对企业合规运营情况的评价作用。
新华网:众所周知,公司律师为公司提供着专业的法律服务。您认为国内公司律师制度的现状如何?同时,怎样推进公司律师制度建设进程?
程并强:中国公司律师行业处于发展速度较慢的状态。国内公司律师占执业律师的比例仅为0.8%,这与欧美发达国家15%的比例相差甚远。究其原因,一是于法无据,律师法未提及公司律师;二是各地司法行政机构为避免对社会律师形成业务冲击,对公司律师试点活动不积极、不主动。
针对这样的现象,我建议制度化推进公司律师制度建设,将公司律师制度建设纳入对各地司法行政机构的考核范畴。同时,在公司律师制度设计方面,应保证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交流互通。
新华网:农民工欠薪问题是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您认为导致其长期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原因何在?
程并强:农民工欠薪现象,有的是由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也有的是工程劳务公司或劳务班组负责人拿到钱后不给农民工发放工资,但行政管理部门在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时,重在追究业主的责任,对总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新华网:对于界定业主、总包单位、劳务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有何可行性的标准?
程并强:对业主应严格项目审批管理,规定项目建设资金最低要求,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对总包单位依据总分包合同实施监管,并规定最低支付比例标准,确保履行合同;对劳务分包单位强制要求与农民工直接签订用工合同,强化劳务分包单位的用工责任。
新华网:发生农民工欠薪事件是一个持续的社会热点,您建议如何应对业主资金未到位,或未按施工总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对于已经发生欠薪事件的用工单位应该如何对待呢?
程并强:首先业主先垫付农民工工资,如果是由于总包单位不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的,由总包单位首先垫付农民工工资。除此之外,一律不再要求业主或总包单位垫付工程款,由用工单位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对于用工单位直接与农民工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签订带有经济性质的内部承包合同的行为要坚决遏止、严格处罚。
对于发生欠薪事件的用工单位要纳入失信黑名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许可,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再注册登记相关经营活动。
新华网:从农民工自我权益维护的角度来看,您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上有何建议?
程并强:相关执法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机制,严格审查相关登记和申报,及时纠正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对因行政不作为而造成恶性欠薪事件发生的,应严格追究责任。
新华网:最后,请您谈谈如何建立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机制?
程并强: 首先,应进一步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应该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其次,人民法院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并尽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