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会员是协会的主体,为了提高协会会员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指以单位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个人会员指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

第三条  拥护本会章程,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冶金建设相关业务领域,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科研、设备供应、工程建设管理、工程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或机构,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热心冶金建设事业的专业人士、专家学者或从业人士等,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二章  入会程序

第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需提交“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个人会员需提交“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发放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就会员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四章 退会

第八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将证书交回协会注销。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条  退会会员必须在退会前完成在协会内所承担的任务。若不履行该项任务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该退会会员承担。

第十一条  协会对劝退或除名的会员,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将在协会内部通报。会员退会或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动终止。  

第五章 会费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交纳的会费标准是:

(一)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000元;

(四)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0元。

第十三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从接到本协会批准通知后的一月内,缴纳第一次会费,上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交纳全年会费,下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交纳半年的会费。

第十四条  两年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即视为自行退会,

并通报全体会员和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20年12月20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条款如需要修改,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