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我国冶金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加入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协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交纳会费是协会每个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参照国内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冶金建设行业和协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凡协会会员单位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按会员单位的性质及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

(一)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000元;

(四)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0元。

第六条  会员单位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七条  协会会费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用于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和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以及为协会下属的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活动提供的经费。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八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财务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每年3月31日前,会员单位将应交会费,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协会财务部。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九条  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基本服务项目

第十条  依照《章程》为会员单位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一)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行业特点,制订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不断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引导会员通过创新提高行业发展质量;协调企业关系,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努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法规的相关工作,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提出咨询建议,向政府反映会员诉求和争取政策支持;

(三)代表行业,组织会员同国内外相关企业、经济组织开展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事务,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会刊,建设和管理协会网站,组织出版技术、经济和管理等类的书刊、资料;举办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活动;

(五)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于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