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监理的未来之路

  王舒怀 秦佩华
   

      从建设部1988年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算起,监理制度在我国已有20年历史。我国监理工程师制度在实践中和国外的咨询工程师制度有何区别?
      首先,咨询工程师制度是全过程服务。不仅仅是监督施工过程,前期设计、论证以及后期运营都可以由咨询工程师来做。但在我们的监理体制中,监理的作用基本局限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内容也局限于施工阶段,这就把咨询工程师变成了“旁站监督”或“监工”,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咨询工程师制度是全方位的服务。比方说工程款支付,就是由工程师签字控制的。但在我们的实践中,真正的财务权力停留在甲方手中,削弱了监理的地位和作用。
      所以说,咨询工程师原本是对工程全方位、全过程的咨询,但在我们这里职能大大缩小。目前,社会上对于监理的作用认识不足,评价不高,这是一个重要原因。
      在国际上,咨询工程师是建设方(也称为业主)聘请来为他管理工程项目的,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对业主勤勉、尽责、忠诚是监理的天职。但在我们的监理体制中,监理被要求站在“公正第三方”的立场上,同时维护建设双方的利益,去制衡双方,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的同时,也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这就颠覆了监理的地位,也不符合监理的本质规律。
      我认为,这其实混淆了两个概念:社会公正和个人公正。我们的理想是希望监理维护社会公正。但事实上,要维护社会公正有两个条件,一是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二是有一定的公权力。但监理受雇于甲方,又如何可能做到同时“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制度起作用的前提,是建设与监理双方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建设方花钱请来的应该是帮助自己说话的专家,而不是一个找麻烦的“婆婆”。要求监理在“拿人钱财”情况下维护社会公正,其结果只能是建设方不愿请监理,而只是出于法律强制性要求不得不请。结果,监理两头不是人,施工单位讨厌,建设单位也不欢迎。现实中,恶性竞争、弱势监理等许多尴尬都与此有关。国外也强调咨询工程师应该公正,但这种公正是一种个人公正、职业公正,即在坚决维护业主利益的前提下,不违反法律和道德。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理更接近于律师的角色。真正的社会公正应该且只应该由政府部门去维护。
      我国监理制度已经走过20年路程,未来发展方向就在于回归我们引进监理制度的初衷,即建立我们自己的咨询工程师体制。 (来源:建筑时报) ②